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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提交二审 规定对侵犯女性权益的行为应当报告与排查

  4月18日上午,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着重增加了对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保护的内容,进一步细化有关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压实基层政府和相关组织的保护职责。

  近期,有地方暴露出拐卖妇女等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恶性事件,反映了基层社会治理的短板,及时发现和处理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刻不容缓。对此,草案增加了强制报告与排查制度的规定,明确:婚姻登记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妇女疑似被拐卖、绑架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妇女联合会应当会同公安等部门,加强对拐卖、绑架等侵害妇女权益行为的排查,发现妇女疑似被拐卖、绑架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解救工作;住宿经营者应当及时准确登记住宿人员信息,健全住宿服务规章制度,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草案通过上述规定和措施,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对于备受关注的性别歧视、性骚扰等问题,草案增加规定,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进一步消除就业歧视;增加入职查询制度,明确学校聘用教职员工或者引入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等校外人员时,应当查询其是否具有性侵害、性骚扰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有上述记录的,不得录用或者引入。

  草案还增加了国家建立健全职工生育休假制度的规定,以充分保障女职工生育休假权益,促进国家生育政策落实。

  对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保障,草案重申了民法典、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法律的立法精神,强调男女平等、禁止家暴,女方在家庭生活中负担较多义务的,在离婚时应当予以补偿。

  对于侵害众多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草案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提起公益诉讼。这些违法行为包括: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相关单位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等。

  据悉,2021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进行初次审议后,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共有8万余名网民提出了42万余条意见,主要集中在完善教育、就业等各领域的男女平等制度,保障女职工在怀孕、生育期间的休息休假权益,及时发现、有效防治拐卖妇女等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等方面,本次修改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有针对性地增加了相关内容。

作者:荆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