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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全国“刷单炒信入刑第一案”宣判看网络交易中非法经营罪的认定

从全国“刷单炒信入刑第一案”宣判看网络交易中非法经营罪的认定

6月20日上午,全国“刷单炒信入刑第一案”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经营罪,被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有期徒刑9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9个月,并处罚金92万元。

主审法官俞潇表示,互相刷信不仅误导消费者判断,也容易带来交易风险,相信本案对规范网络交易市场有促进作用。据悉,此案系阿里巴巴运用大数据主动发现并向警方输送刷单线索,进入刑事宣判的第一案,亦系余杭成为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互联网司法研究中心杭州基地以来审结的第一例涉互联网犯罪案件。


案情介绍:

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创建“零距网商联盟”(前身为“迅爆军团”)利用网站和YY语音聊天工具建立刷单炒信平台,吸纳淘宝卖家注册账户成为会员,并收取300元至500元不等的保证金和40元至50元的平台管理维护费及体验费,并通过制定刷单炒信规则与流程,组织会员通过该平台发布或接受刷单炒信任务。会员在承接任务后,通过与发布任务的会员在淘宝网上进行虚假交易并给予虚假好评的方式赚取任务点,使自己能够采用悬赏任务点的方式吸引其他会员为自己刷单炒信,进而提升自己淘宝店铺的销量和信誉,欺骗淘宝买家。其间,被告人李某某还通过向会员销售任务点的方式牟利。从2013年2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共收取平台管理维护费、体验费及任务点销售收入至少人民币30万元,另收取保证金共计人民币50余万元。另查明,涉案网站不具备获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条件。


审判理由: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虚假的信息仍通过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经法院审理查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系国务院令,依法均属于刑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国家规定”的范畴。被告人李某某创建并经营的“零距网商联盟”以收取平台维护管理费、体验费、销售任务点等方式牟利,属于提供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应当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法院还认为,本案中,炒信行为即发布虚假好评的行为虽系在淘宝网上最终完成,但被告人李某某创建炒信平台,为炒信双方搭建联系渠道,并组织淘宝卖家通过该平台发布、散播炒信信息,引导部分淘宝卖家在淘宝网上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并以此牟利,其主观上显具在淘宝网上发布虚假信息的故意,且系犯意的提出、引发者,客观上由平台会员即淘宝卖家实施完成发布虚假信息,其行为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三条规定的“利用互联网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交易亦属于市场交易,被告人的行为扰乱了市场交易秩序。最高法、最高检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作出的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达到相应数额标准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其中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