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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保安阻拦破门进小区 慢疾急发要求物业赔偿 法院:损害事实与被告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驳回诉请

   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闵行法院”)审理了一起身体权纠纷案件。
【案情回放】

   2020年6月25日上午9时许,家住卢某与妻子推着电动自行车从外回家,在通过小区西门(出口门)时,被小区保安阻拦。卢某撞坏门栏进入小区后,将电动自行车停放于小区门边。物业处一名保安人员正站在车辆出入的道闸前,随即回到岗亭取手机,并对被损坏的门栏进行拍照,期间双方未发生明显言语冲突。

   中午11点左右,卢某至医院急诊抢救,主诉为心悸半天,病史为半天前出现心悸,无胸痛,无发热,既往有阵发性房颤,有糖尿病,有高血压病,否认药物过敏。诊断为心房颤动、糖尿病、高血压病。

   当晚20点许,卢某妻子报警称,因上午小区门口纠纷导致原告生病去医院,现需要民警调解处理。

   2020年6月28日至10月12日期间,原告住院治疗及复诊,发生医疗费10万余元,其中自费3万余元,统筹支付7万余元。

   原告卢某诉称,自己在回家路上正常进出小区时被保安无故拦停,被强行要求走人脸识别通道。保安队长带人到现场后,和围观人员一起发起指责,坚持让他们赔偿受损坏的大门,不赔偿就拉走他们的电动车不让他们走,致使卢某当场就嘴唇发紫、脸发白。妻子提醒保安及围观人员,卢某曾有高血压、心脏病等病史,并去门卫室门口拿了拖把要和保安拼命后,保安才放他们离开。回家后,卢某就感到身体不适,经就医检查其慢性病发作要进行手术产生医疗费、交通费。对此,小区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诉至法院。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由于疫情原因,小区于2020年5月1日正式使用人脸识别系统,进口和出口的大门分别通过人脸识别系统开启。事故发生时,卢某未从正常进口进入小区,而是通过出口撞坏大门进入小区。保安人员并未对卢某进行人身攻击。保安队长带人查看被撞坏的大门,也未跟卢某发生冲突,小区物业自行修理了大门,至今未向卢某索赔修理费用。整个过程中,小区保安并无不当处置行为,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以案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物业公司是否有过错侵权行为并导致原告慢性病急性发作?

   一、保安人员是否存在过错侵权行为?

   原告主张事发时并未进行人脸识别登记,在进入小区时,被告保安人员存在辱骂、以拍照方式刺激原告的行为,且在原告妻子告知原告有旧疾的情况下继续用言语刺激原告的行为。但从被告及公安部门留存的视频显示,双方之间没有肢体接触,也无明显的言语交流,无法证明原告主张及被告有谩骂、刺激原告的行为。

   即使如原告所述,在事故发生时,原告并未进行小区人脸识别登记,原告进入小区也应当自进口安全通过,而非以撞坏门栏的方式进入小区。

   二、保安人员的行为和卢某慢性病急性发作有无因果关系?

   关于因果关系,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存在冠心病等旧疾,需长期服药治疗。原告在事件发生后,旧疾复发,有损害事实的发生,但原告提供的接报警记录及民警就事件的陈述,未能充分证明损害事实与被告保安人员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综上,上海闵行法院经审查涉案事实和双方证据,围绕争议焦点,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门禁系统改为人脸识别的小区逐渐增多,但任何时候“技管”的发展都应当以服务人为目标。对此,物业公司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收集个人信息,应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对于明确拒绝使用人脸识别系统的业主,应明确告知和提供其它进出小区时的身份检验方式。

   受疫情影响,很多小区在出入口设置闸道,为了从源头隔离,避免外来人口进入,减少病毒传播,居民应该予以理解和配合。即使对保安处置有异议,或不同意使用人脸识别系统等情况,也应避免用争吵的方式解决问题,而可以采用建议、投诉、起诉等方式进行维权。

   居民共建文明社区是每个人应有的道德责任感。规范的公共空间行为是社会和谐有序的基础。居民增强公共意识和规则意识,配合管理文明通行,入口进、出口出,才能塑造文明有序的社区环境。

   虽然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物业公司在小区门禁设置及管理上未见明显的不当,但在提醒居民注意通行安全的管理上存在一定疏忽,未采取张贴警示标示等积极措施,以防止事故之发生,案件判决后,上海闵行法院向本案的物业公司发出了司法建议:一、加强管理,防患于先。针对本案所涉侧门放置或张贴警示标示,切实履行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防范类似情况再次发生。二、加强排查,举一反三。定期排查全小区范围内其他类似坡道、过道,检查防滑度是否符合雨天通行的安全标准,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排除。司法建议发出后,物业公司积极函复,并附上整改照片,照片显示该公司已在侧门上张贴安全提示。
【法辞典】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案例编写:上海闵行法院 沈璐 陈淋清 陈逸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