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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避免独董不“独”不“懂”、防止资本无序扩张、解决股东“以大欺小”—— 公司法修订草案分组审议看点多

  公司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事关公司治理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影响着市场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在颁布实施近30年的时间节点,在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大背景下,公司法的修订提上日程。

  2021年12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公司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坚持问题导向、完善制度短板,对公司设立和退出、资本运行、组织机构设置、控股股东和高管责任、社会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有利于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有利于打造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有利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问题引发热议

  11月12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康美药业一案作出判决,判定独立董事对公司财务造假给投资者带来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独立董事承担连带责任此前并无先例,该判决一经作出即引发了市场对独立董事制度的持续关注。

  分组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对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问题展开了热议。

  “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避免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中利益相关方通过有利于实际控制人却有损于公众股东的相关决策。但是目前,独立董事作为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结构、促进规范运作、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一项制度,也面临诸多问题和质疑。”刘修文委员认为,公司法作为基础性法律,应给公司是否要设立独立董事留出空间,并对如何设立并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予以明确规范,如增加关于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履职的相关规定。

  欧阳昌琼委员认为,要借着这次修法机会,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加以完善。他建议:要全面梳理近几年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执行情况,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制定、执行情况,好好总结这当中的经验和教训,把行之有效的做法提炼出来,上升为法律,写入公司法。比如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由谁聘任和解聘、独立董事的法定职责是什么、应该具备什么资质和条件、应该尽什么样的义务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独立董事有哪些禁止行为等。

完善制度 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陈竺副委员长表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有各种形态的资本,要发挥资本作为生产要素的积极作用,同时有效控制其消极作用。公司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公司法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一部基础性法律,应该对防止资本无序扩张、野蛮生长有所体现,做好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的衔接。

  李钺锋委员也关注到资本无序扩张的问题。“一些大型房地产公司、互联网企业通过资本运作和金融杠杆,扩张至银行、体育、医疗、旅游等产业,直接导致企业负债率过高,影响债权人合法权益;同时容易形成行业垄断,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尤其对国家经济、政治等领域也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李钺锋建议,要进一步完善对公司人格否定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更加公平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他认为这对于预防资本无序扩张、野蛮生长,保护公司股东和相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增强公司社会责任

  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有关要求,加强公司社会责任建设,此次审议的公司法修订草案第十九条增加了关于加强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

  朱明春委员表示,修订草案第十九条规定了所有各类公司的社会责任和履行社会义务方面的内容,该条最后一款明确“国家鼓励公司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公布社会责任报告”,这条是鼓励,不是硬性的要求。

  “作为国家出资公司在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应该起模范带头作用。事实上国家出资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不同程度地都承担了一些社会功能,这些都是有成本的。”朱明春建议对国家出资公司应该要求他们定期公布社会责任报告。

  “这样有两个好处:一是正面要求国家出资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二是定期公布也有助于社会大众更好地理解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职责和作出的贡献,也对这些方面有更加公正的评价和认识。”

进一步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维护始终是法治关切和立法的重点。

  王东明副委员长指出,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是公司法的重要宗旨。“中小股东对公司持有股份数量比较少,对公司的控制力、支配力与大股东都有较大的差距,当诉求和目标不一致时,大小股东之间会产生利益冲突,现实中,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冲突的情况比较多。”

  王东明表示,草案为了确保权利和责任相平衡,已经增加了一些对大股东的强制性规定,但还不够。他建议:适当增加保障中小股东权益的规定,比如规定在股票发行、公司增资减资过程中不得损害中小股东权益。规定中小股东对会计账簿查阅的权利,规定保障小股东加入清算组的权利等,总的来说就是在公司发展全过程、各环节都要加强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作者:丁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