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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拒不配合留置送达文书 抢走执法记录仪 法院: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决定司法拘留七日

   2021年7月21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杨浦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对李某某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作出司法拘留七日的决定。因疫情防控措施,并考虑到李某某父母年老且当时身患疾病无人照料的情况,上海杨浦法院暂予延后执行上述决定。同年11月16日,李某某被执行司法拘留。

【案情回放】

   2021年7月20日,上海杨浦法院法警前往Z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当时,声称自己是Z公司前台的李某某一人坐在财务办公室内。法警上前询问,确认是否是Z公司的办公地点,并取出法律文书,要求李某某签收。李某某拒绝签收法律文书并说Z公司已经没有人了。法警遂释明将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法律文书留置送达手续,并对整个送达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不料,李某某突然情绪激动,拿起文书冲出房间,将法律文书扔在法警身上,并抢夺了法警手中的执法记录仪,接着拿起自己背包,准备离开。法警见状,依法对其采取了强制留置措施。

   李某某被带回法院批评教育,在被问及个人情况时,仍声称自己是某文化艺术中心的前台,只是暂时帮助Z公司接听电话、收取物品。当法警出示社保信息,表明其就是Z公司员工时,李某某不再抵赖。

【以案说法】

   上海杨浦法院认为,司法警察在依法实施留置送达文书过程中,李某某拒不配合并抢走法警的执法记录仪,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依法应予惩处,对其作出司法拘留七日的决定。

   事后,李某某进行了深刻反省,悔恨平时疏于学习,对公民应尽的义务认识不清,对基本的法律常识不了解,诚恳接受法院的处理决定,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

   鉴于在暂缓执行期间,李某某对自身行为进行悔过,提交了多份书面悔过书,在正式拘留期间也确有悔改表现,上海杨浦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于2021年11月20日提前解除对李某某的司法拘留措施。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

   第三条 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和在人民法院内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采取制止、控制、带离等强制手段,根据需要进行询问,提取、固定、保存相关证据,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对由公安机关管辖的违法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根据需要协助公安机关进行先期询问,提取、固定、保存相关证据,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三、《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提请罚款、拘留诉讼强制措施操作规程(试行)》

   第四条 司法警察提请罚款、拘留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制裁相结合,制裁程度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审判执行秩序。

(案例编写:上海杨浦法院 严丹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