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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店销售套取保证金无力兑付 46名“宝妈”被骗130余万元 法院:构成诈骗罪

   先支付十倍保证金便赠送心仪商品,一个月后保证金全额返还。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闵行法院”)审理了一起诈骗案件,46名“宝妈”被骗保证金。

【案情回放】

   罗某某原系母婴用品线上客服,通过多年苦心经营,获得了上千名宝妈客户的信任。2020年,罗某某入职某网络公司负责拓展母婴用品的网店销售,其间为了解决资金周转的问题,冒出了从宝妈客户那里套取资金的想法。他抓住宝妈们急于囤货、热心购买母婴产品的心理,在微信群中不断向宝妈们发布付保证金送商品的“福利”信息。

   消息一经发布,立即吸引了众多宝妈前来付款订货。随着不少宝妈相继拿到了心仪商品,“老粉”安利“新粉”,更多的宝妈加入进来,罗某某手中的保证金迅速累积,微信群内“赠送”的商品也不断“升级”,从普通的奶瓶、童车到手机等贵重物品应有尽有,对应的保证金也水涨船高,罗某某的债务也像雪球一样越滚越大。

   为应对兑付和亏损问题,罗某某将套取的资金用于垫付刷单的私活和投资,然而他的“投资”均以巨额亏损宣告失败。在将剩余的钱兑付了部分宝妈的保证金后,尚有46名宝妈共计130余万元的亏空无法填补。

   为了应付到期催款的宝妈,罗某某又对公司老板和朋友编造谎言骗借了20余万元用于还债。罗某某拆东墙补西墙,仍然无法填补亏空。最终,无力兑现承诺的罗某某在公司老板的陪同下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

【以案说法】

   上海闵行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多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考虑到罗某某自首和认罪认罚的表现,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责令被告人罗某某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案例编写:上海闵行法院 邵立 陈淋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