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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播转账给粉丝是借款吗?法院:无法证明借贷合意存在 应当承担举证不能责任

【案情回放】

   王瑾是某网络直播平台一名女主播,在平台上直播分享日常,吸引了一批粉丝,小有名气。张建是王瑾粉丝团成员之一,因为经常刷礼物、直播间留言互动,可以算是王瑾礼物榜上的“榜一大哥”、“头粉”。两人在多次互动之后,私下加了微信,聊得很是投缘。

   2021年1月,王瑾诉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青浦法院”),要求张建归还借款3.4万元。

王瑾诉称,2020年2月5日至2020年6月10日期间,张建称因为疫情在老家生活,没有办法去银行取钱,为家庭开支,提出向王瑾借款,王瑾通过支付宝和微信转账给张建总计达34100.20元。虽然没有出具借条,但这些钱款的性质都是借款,要求张建归还。

   被告张建辩称,不同意原告王瑾的诉讼请求。上述34100元确实收到,但上述款项不是借款,因双方没有借款合意。王瑾支付给其的款项,是委托其在网络上为其刷流量或者根据王瑾指定的其他主播刷流量所花费。在此期间,其接受王瑾的委托,为其刷流量前后用去37000多元。

   张建表示,在此期间,其多次对王瑾说这么做只会害了她自己,王瑾称不会有第三个人知道。2020年8月,王瑾还想转账给自己,让自己代刷礼物,但是其拒绝了收款。2020年8月28日,王瑾突然微信留言给他“我老公知道我借钱你了,一直逼我”,自己隐约感觉事有蹊跷。

   王瑾坚持认为,其与张建之间就是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交付了借款,但是张建没有归还,与张建之间的聊天记录已经找不到了,没有其他证据可以提供。

   张建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向法院提供两人的聊天记录一组。

   2020年2月14日,王瑾微信转账给张建6000.20元,说“等下再转”,张建回复“你看看总共和他差多少火力”,王瑾说“14.W”“不会第三次(个)人知道”,张建回复“否则会害了自己”,王瑾说“没有这么傻,面子问题”。

   2020年2月15日,王瑾微信转账给张建6000元,说“支付宝也转了”“你看看”,张建回复“马上充钻”,张建收款后,王瑾回复“嗯嗯”。2020年6月25日,王瑾说“香槟有吗,那个好看”,张建回复“那就用香槟,都是4999”,王瑾说“今晚打XX吧,谢谢”,张建回复“嗯,打谁你自己定”。

   张建还制作了在某直播平台给王瑾刷礼物的清单,用以证明王瑾转给自己的钱,都已经按照要求刷出去了,同时自己作为粉丝,还额外用自己的钱给王瑾刷了礼物,自己从来没有向王瑾借过钱,不能因为有转账记录就说是借款。

【以案说法】

   上海青浦法院审理认为,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仅依据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其他经济往来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王瑾依据支付宝、微信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张建则抗辩该转账是应王瑾要求帮忙充钻、代刷礼物的委托关系,并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某直播平台充值记录,从微信聊天记录中可看出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给被告后,被告表示要去充钻、刷礼物或者帮原告指定的主播刷礼物的意思,且原告表示认可,这与原告诉称的被告因家庭开支借款大相径庭,被告的陈述更合常理,在被告张建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系帮王瑾代刷礼物后,王瑾还需就张建是向其借款提出证据,王瑾既无法证明借贷合意的存在,亦无法证明实际借款用途,故王瑾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瑾诉请。

   在无借条等债权凭证情况下,确定借款关系的存在,需综合考量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钱款交付时的情境、双方叙述的合理性、证据的证明力等。

   如果当事人之间存有亲属关系、恋人关系等特殊关系,而借款用途系应对某些突发事件,那么无借条等债权凭证亦有其合理性,在当事人提供聊天记录、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佐证情况下,应当确认借款的真实存在。当事人之间无特殊身份关系、借款用途亦非应对突发事件,即完全有可能在借款时或收取借款后出具借条,而当事人并不能提供借条或其他证据证明借贷合意时,仅依据转账凭证主张借贷的,原告还需承担举证责任。

   网络直播受众广泛,主播作为公众人物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对其行为、言语负责,拒绝以不正当手段博取流量利益,扰乱网络直播秩序。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案例编写:上海青浦法院 施海群 朱晶晶 崔缤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