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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妻子诉求丈夫归还婚前借款 法院:证据材料符合证明标准 借贷关系成立 判决归还借款支付利息

   日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金山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妻子起诉丈夫要求其归还婚前借款。

【案情回放】
   张女士与王先生曾是朋友关系,2017年,王先生多次以生活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张女士陆续借款合计37万元,并出具了相应的借条。借款到期后张女士多次催讨,王先生一直推脱称手头没有钱归还。后,双方在交往中确立恋爱关系,2018年,张女士与王先生登记结婚。

   婚后两年,双方感情破裂,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张女士想起王先生婚前未归还的借款,遂诉至上海金山法院。

   张女士认为,其与王先生之间确实存在借贷关系,王先生曾经出具过借条,同时约定了借款期限以及利息相关事宜。借款到期后张女士也多次进行了催讨,但王先生始终拖延未归还借款。故王先生理应归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王先生辩称,两人目前系夫妻关系,虽然此债务系婚前债务,但婚后双方未签订书面财产协议,夫妻财产处于混同状态,在未进行离婚财产分割的情况下,不宜进行判决。另外,该部分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该款项实际为双方共同的投资款,并非借款。故不同意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上海金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受法律保护。庭审中王先生确认了在登记结婚之前,两人之间确实存在借贷关系,属于王先生自认行为。同时张女士提供的证据材料均符合证据的证明标准,能够达到认定借贷关系的高度盖然性。基于此,法院认定张女士与王先生之间借贷关系成立。

   虽然张女士与王先生在发生借款之后进行了婚姻登记,但是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并不能成为对之前两人借贷关系消灭的抗辩理由,也不可成为债务人拒绝归还借款的理由。王先生另抗辩款项系双方进行共同投资产生的共同债务,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不予采信。

   据此,上海金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张女士要求王先生归还借款以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一般认为,在没有就婚前婚后财产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不宜依照民间借贷关系予以处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双方的借贷关系发生在婚姻关系确立之前,并且有充分证据予以佐证同时庭审中被告也对此进行确认,故不能按照混同进行处理。

   恋爱关系下情侣之间经济往来可能时常发生,若确实存在借贷关系,当事人应该保存完整的书面证据,例如借条以及转账凭证、或能够明确体现款项为借款的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这些证据能够使双方之间真实的借贷关系项下款项区别于红包赠予、共同经营投资等款项。

(本案一审判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前。)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案例编写:上海金山法院 沈旻洁 陆烨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