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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双方抚养意见不一 法院:充分考虑尊重未成年子女意愿 最大化保护利益

   日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宝山法院”)判决生效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的案件。经充分考量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法院从最大化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角度出发,将安安的抚养关系变更为由母亲抚养。

【案情回放】

   2016年1月,在儿子安安9岁时,黄女士与李先生因感情破裂,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并经婚姻登记处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安安由父亲李先生抚养。

   黄女士与李先生二人离婚后,由于李先生常常不配合黄女士对安安的探望,黄女士需要屡次通过民警及居委会协调,才能顺利进行探望。此外,由于李先生职业关系,常常需要早出晚归,与儿子安安疏于交流,安安日常的生活照料主要由爷爷奶奶帮助完成。而在李先生新交往了女朋友之后,安安常常觉得家里环境令其较为压抑,向母亲黄女士表达了希望随母亲生活的意愿。

   黄女士认为,儿子安安目前的家庭生活环境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基于此向上海宝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安安变更为随母亲共同生活,并由李先生每月支付生活费。

   庭审中,被告李先生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李先生认为,目前14岁的儿子安安尚未成年,识别、判断能力存在一定的限制,其愿意随原告黄女士共同生活的表示并不一定对其未来成长有利,故原告黄女士的诉讼理由不成立。

   为了更好地了解并确认安安的真实意思表示,承办法官令原、被告双方退庭,单独在法庭上询问安安的意见。

   “我愿意和我妈生活,因为我在我爸这边生活很压抑,我不想待在这样的环境生活。”安安说道。

   经安安向法庭表示,父亲因工作原因,与其缺乏交流,虽然爷爷奶奶平时对其照顾不错,但其仍觉得心情较压抑,希望能随母亲共同生活。

   “爷爷奶奶知道你的想法吗?”法官吴晓问道。

   “知道的,爷爷奶奶也愿意让我去母亲那儿生活,他们支持我的想法的。”安安回道。

   “这个想法是你真实想法吗?想清楚了吗?”法官继续问道。

   “真实想法,我想清楚了。”安安肯定地回答道。

【以案说法】

   上海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对安安的抚养问题意见不一,但在无证据证明变更为随原告黄女士生活将对安安成长不利的情况下,安安愿意随原告黄女士共同生活的意愿应得到充分考虑和尊重,故原告黄女士要求变更抚养的请求应予以支持。在考虑子女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后,酌情确定安安的抚养费。

   综上,上海宝山法院判决安安随原告黄女士共同生活,被告李先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至安安年满18周岁时止。

本案中,安安尚未成年,作为父母的黄女士及李先生均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虽然黄女士及李先生二人在离婚时对安安的抚养问题已作出了约定,但因李先生在日常生活中没有很好地处理好与安安的关系,导致安安认为“家庭生活压抑”。因此,将安安变更为由母亲黄女士抚养,不仅符合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而且也是从有利于最大化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上进行考量。

   法院提醒,虽然已经离婚,但作为父母仍需要正确处理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关系,避免因沟通不足导致与子女的亲情疏离,影响子女的身心健康。

(以上当事人人名均为化名)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案例编写:上海宝山法院 胡明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