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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洗白”非法所得 提供支付结算 法院: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日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上铁法院”)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1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九个月至七个月不等有期徒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案情回放】

   一间租来的昏暗工作室内,一伙年轻人对着手机和电脑不分日夜地操作着,每天都有万元“大单”不断涌入,他们将其拆分、转账,抹掉这些钱财的来源。

   余某是上述犯罪活动的组织者,2020年他通过网络结识了刘某,后刘某教其学会了用一款境外软件帮境外赌博网站洗钱,并从中抽成牟利。余某觉得这种方式赚钱多且快,便先后纠集包括刘某在内的两个犯罪团伙在三地建立“水房”,做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团伙洗钱的生意。“水房”的日常工作就是为“客户”提供银行卡账号,“客户”将信息网络犯罪的非法所得转到银行卡内,“水房”利用境外软件将这些资金通过层层拆分、混同,转到软件显示的不同银行账户中,以隐匿资金来源,形成资金混同,从而使得犯罪所得资金得以“洗白”。

    警方在接到被害人因相信“刷单”赚钱信息被骗的报案后,根据线索调查到了余某、刘某等人的犯罪行为,并将其查获。经查,2020年7月至9月和2020年10月至12月,此犯罪团伙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资金转移服务金额高达人民币1.3亿余元。后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就此案向上铁法院提起公诉。

【以案说法】

   上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刘某等10人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案例编写:上铁法院 陶韬 黄诗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