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Contact Number
021-37112605
13671886823

/ 微信聊天解除合同是否有效?法院:聊天记录和其它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应予认定事实

通过微信协商解除合同,法律上是否有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宝山法院”)近期审理了一起微信协商解除合同的案件,法院依据详实的“聊天记录”信息,认可了合同磋商事宜,同意解除合同有效。

【案情回放】

被告赵某是一名刚开始创业的青年,他成立了一家公司,主要业务是代理销售旅游门票。2016年,赵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佳芗公司(原告)法定代表人黄某。黄某表示佳芗公司有某游乐园门票资源,赵某于是与佳芗公司签订《门票票务代理协议》,主要内容为:被告代理销售原告经销的某游乐园门票,每月购票量200张,被告需支付原告押金5万元,预付款2万元,合同期限自2016530日至2017531日。双方同时还签订了《保密协议》作为前述协议的附件,约定被告应对原告的票源信息、出票信息等商业秘密进行保密。协议签订后,赵某向佳芗公司支付押金5万元和预付款2万元,但之后并未实际订票。

20167月,佳芗公司提起诉讼。佳芗公司称,赵某未按约定每月向佳芗公司购买200张某游乐园门票,违反了约定;其次,赵某泄露商业秘密。违反了《保密协议》的约定。佳芗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赵某赔偿违约金30万元。

赵某辩称,协议签订后,因佳芗公司票源不稳定,与黄某协商后解除了协议,自己也没有泄密。

  审理中,赵某提供了与佳芗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长期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佳芗公司对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法院审查后对聊天记录真实性予以认定。

【以案说法】

上海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依据上述证据,可以认定赵某关于已与佳芗公司协商解除涉案合同的主张具有高度可能性,法院对该节事实应予认定。因佳芗公司的主张缺乏依据,法院判决对其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文中公司为化名)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案例撰写:上海宝山法院 胡明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