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Contact Number
021-37112605
13671886823

/ 一起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件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缪某某。

  辩护人方得焰,上海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

  被告人兰某某。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4]14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缪某某、张某某、兰某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7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缪某某、张某某、兰某某及辩护人方得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2月23日至2014年2月24日,被告人缪某某、张某某、兰某某驾驶牌号为辽AXXXXX的军绿色越野车至本市奉贤区南桥镇光明社区杨王村、柘林镇新寺社区新塘村等地,采用身穿“中国武警”制式迷彩服冒充中国武警军人,谎称所售物品为军用物品等方式,向被害人邵某某、钱某某、王某甲等人兜售假冒军用皮鞋并从中牟利,对军队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上述事实,被告人缪某某、张某某、兰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邵某某、钱某某、王某甲的陈述,证人郎某某、陈某甲、王某乙、潘某某、李某甲、杨某某、李某乙、黄某某、欧某某、顾某某、陈某乙的证言,上海市奉贤区物价局关于对皮鞋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及清单、案发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张某某、兰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结伙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缪某某、张某某、兰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军队的声誉及其正常活动,确保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缪某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4日起至2014年8月23日止。)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4日起至2014年8月23日止。)

  三、被告人兰某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4日起至2014年8月23日止。)

  四、随案移送的“三星”牌皮鞋三十八双、“中国武警”制式迷彩服二套均予以没收。

  五、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