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Contact Number
021-37112605
13671886823

/ 假冒注册商标案件

                        王某某、陈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件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

  辩护人方得焰,上海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金融刑诉[201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陈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方得焰、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王某、陈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经“DELL”、“ASUS”、“Lenovo”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及许可的情况下,在本市奉贤区南桥镇西渡社区关港村XXX号加工各类品牌型号的笔记本电脑键盘,并擅自让上海虎扬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杨某某印刷带有上述注册商标的包装盒供其包装相应品牌的键盘,后由被告人陈某等人通过淘宝网对外销售。2014年6月7日,公安机关从上述地点查获带有上述注册商标的包装盒3205个以及各种型号的键盘3351个。经配对核算待售的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笔记本电脑键盘有2424个,价值人民币6.6万余元。被告人王某、陈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王某、陈某在开庭审理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且有证人唐甲、赵某某、唐乙、谭某某的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照片,被告人王某签字确认的销售单价,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照片及案发经过等,商标权利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资料、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陈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6.6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属共同犯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王某、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已被扣押而未流入市场,未造成严重后果等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三、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被告人王某、陈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