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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买卖枪支案件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5]5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缪龚、达超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凌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缪龚、达超及辩护人方得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缪某。

  被告人达某。

  辩护人方得焰,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5]5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缪某、达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凌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缪某、达某及辩护人方得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29日、9月24日,被告人缪某通过互联网交易购买了M183仿真枪(来复枪)、ZM51仿真枪(步枪)各1支及若干发塑料、玻璃子弹,后于同年11月将上述两支枪先后卖给被告人达某。被告人达某购得枪后又把M183仿真枪卖给周某某,ZM51仿真枪用于自己消遣娱乐,后被拆散。2014年12月29日,民警从被告人达某处扣押ZM51仿真枪散件若干,从周某某处扣押M183仿真枪。经鉴定,M183仿真枪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可以发射并具有致伤力;枪支散件(ZM51仿真枪)均为动力枪支的散件。

  2014年12月29日,被告人缪某协助民警抓获其他被告人达某。2015年1月9日,被告人缪某、达某接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缪某、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互联网交易记录,证人周某某的证言,扣押笔录、清单、决定书,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达某非法买卖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二支,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缪某、达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缪某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减轻处罚意见,但不宜适用缓刑。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确保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缪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9日起至2015年8月8日止。)

  二、被告人达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9日起至2015年11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29日、9月24日,被告人缪龚通过互联网交易购买了M183仿真枪(来复枪)、ZM51仿真枪(步枪)各1支及若干发塑料、玻璃子弹,后于同年11月将上述两支枪先后卖给被告人达超。被告人达超购得枪后又把M183仿真枪卖给周志国,ZM51仿真枪用于自己消遣娱乐,后被拆散。2014年12月29日,民警从被告人达超处扣押ZM51仿真枪散件若干,从周志国处扣押M183仿真枪。经鉴定,M183仿真枪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可以发射并具有致伤力;枪支散件(ZM51仿真枪)均为动力枪支的散件。

2014年12月29日,被告人缪龚协助民警抓获其他被告人达超。2015年1月9日,被告人缪龚、达超接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缪龚、达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互联网交易记录,证人周志国的证言,扣押笔录、清单、决定书,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龚、达超非法买卖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二支,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缪龚、达超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缪龚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减轻处罚意见,但不宜适用缓刑。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确保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缪龚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9日起至2015年8月8日止。)

二、被告人达超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9日起至2015年11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