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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速递:《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来源:法制日报)

近日,国家食药监总局会同财政部印发新修订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办法》根据各地举报奖励实施情况,将单次举报奖励限额从原先的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办法》明确,社会公众举报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即予以相应物质奖励。

《办法》规定,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地方各级政府预算。举报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方面违法行为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产品质量安全方面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奖励。

根据《办法》,举报人可以提供真实姓名和真实有效联系方式,进行实名举报;也可以不提供真实姓名、只提供其他能够辨别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进行匿名举报。

举报奖励应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二是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三是举报情况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

根据《办法》,奖励金额由各省级食药监管局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涉案货值或者罚没金额确定,原则上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