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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假释期间醉驾

   12月2日是第9个“全国交通安全日”。当天上午,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对被告朱某危险驾驶罪一案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为达到更好地普法教育效果,该庭审也通过微法庭在街道党群服务中心同步直播。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10日晚,朱某在和朋友聚餐时饮下半瓶红酒。后因为负责的工地有事,朱某接到电话要过去检查。心存侥幸的朱某认为半瓶红酒影响不大,于是不顾朋友劝阻,独自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离开。没想到刚开出不远,就被检查酒驾的民警拦下。经检测,朱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另查明,2012年,朱某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在服刑期间,朱某被裁定减刑1年7个月,2017年8月23日,朱某被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21年4月24日。假释考验期内,朱某再次犯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交通运输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根据我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被告人朱某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之规定,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因被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而依法进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

  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根据朱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认罪态度,建德法院判决,撤销此前相关法院对被告人朱某予以假释的刑事裁定;被告人朱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尚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5年3个月2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3个月2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件宣判后,朱某认罪认罚,并当庭表示十分后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