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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能否委托他人查询公司的会计凭证?

    【基本案情】

   2014年,建筑公司股东邱某要求查阅公司财务报表及会计账簿,后以公司拒绝提供会计凭证、拒绝其委托的专业会计查阅为由起诉。

    【法院判决】

   判决建筑公司将公司成立以来的会计财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包括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置备于其公司,供邱某查阅,邱某有权委托注册会计师协助其查阅。

     【案件分析】

   (1)公司具体经营活动只有通过查阅原始凭证才能知晓,不查阅原始凭证,股东可能无法准确了解公司真实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根据会计准则,会计凭证是编制会计账簿依据,应作为会计账簿附件入账备查。

  邱某在起诉前,已依法向建筑公司发出《会计账簿查阅函》,建筑公司已作出回复,同意邱某在指定期间到公司查阅。但建筑公司仅提供了财务会计报表及会计账簿,未提供相应会计凭证,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邱某对公司会计凭证的查阅权,影响了邱某知情权行使。依《公司法》第33条第2款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建筑公司称邱某将公司大量业务转移到外面做,但未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其不能举证证明邱某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应向邱某提供会计账簿及相应会计凭证。

   (2)股东知情权是一个权利体系,由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账簿查阅权和检查人选任请求权三项权利所组成。

  首先,从日常生活经验分析,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具有高度专业性,不具有专业知识的股东查阅上述资料时难以看懂。

  其次,设立股东知情权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系为保护中小股东实体性权利。该权利行使是通过查阅会计账簿及相应会计凭证了解公司真实信息。

  从实质正义角度分析,股东委托注册会计师帮助查阅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助于股东知情权充分行使。再次,现有法律、法规及建筑公司章程并未对股东委托专业会计人员行使知情权明确禁止。判决建筑公司将公司成立以来的会计财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包括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置备于其公司,供邱某查阅,邱某有权委托注册会计师协助其查阅。

  综上所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应包括查阅编制会计账簿的会计凭证;股东委托专业会计人员行使知情权的,应当准许。